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区属企业:
现将《西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12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5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控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措施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能力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装备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 资金保障
6.10 法制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与附件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本预案说明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目的与意义
1.1.1 西山区位于有“高原明珠”之称的滇池湖畔,昆明市主城区西南部,因辖区内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西山”而得名,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按照国际化商务中心和山水园林新城区的发展定位,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核心区,全区上下正在加快建设美好幸福的新西山。
1.1.2 制定本预案,对于构建美好幸福的新西山,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西山区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架构,是西山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西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西山区,应由西山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西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西山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总指挥部等领导指挥机构统筹负责,各行业(领域)部门、各街道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区、街道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区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街道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关部门、驻昆部队以及周边县(市)区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与西山区周边县(市)区的应急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规章与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立足西山区区位优势,加强对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最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2 本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暴雨、寒潮、大风、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道路结冰等所造成的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疾病、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病、生物实验室泄漏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3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共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省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1 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负责制定。
1.5.1.2 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应急委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5.1.3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5.1.4 街道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分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1.5.1.5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委(区应急局)备案。
1.5.3 区内各类应急预案不得与区总体应急预案相冲突。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本区构建了2+14+N的工作架构。西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西山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总指挥部作为本区常设的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类和公共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的14个专项指挥部(西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5个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总指挥部下设9个专项指挥部)负责相应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基层设置的11个分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相应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区自灾委及总指挥部领导机构、组织架构、组成部门、职能职责等已发文明确,根据上级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临时召集增补相关区级部门和铁路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组成部门包括区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2.2专项指挥部
14个专项指挥部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相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事前准备、处置应对、善后总结等工作,承担 的其他工作。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相应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具体负责,领导开展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为:西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西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西山区城市防汛应急指挥部、西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西山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社会安全事件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消防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专项指挥部、西山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指挥部。
2.3 区级职能部门
2.3.1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事前准备、处置应对、善后总结等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审核、实施;贯彻落实西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西山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及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3.2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西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西山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2.3.3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
序号 | 突发事件 | 区级处置主责部门 |
自然灾害类 | ||
1 | 水灾 | 区水务局 |
2 | 旱灾 | 区水务局 |
3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草局) |
4 | 地震灾害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应急局 |
5 | 突发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区自然资源局 |
6 | 气象灾害(暴雨、冰雹、大风、雷电、高温等) | 区气象局、区应急局 |
7 | 雨雪冰冻灾害 | 区应急局 |
8 | 农业植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局 |
9 | 农业领域外来生物入侵 | 区农业农村局 |
10 |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草局) |
事故灾难类 | ||
1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局 |
12 | 道路运输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市运政西山分局 |
13 | 非煤矿山事故 | 区应急局 |
14 | 烟花爆竹事故 | 区应急局 |
15 | 冶金工贸事故 | 区应急局 |
16 | 民用爆炸品事故 | 区公安分局 |
17 | 建设工程施工事故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8 | 城市火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9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交警四大队 |
20 |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21 | 公共汽车运营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22 | 水路交通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23 | 交通工程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24 |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 区交通运输局 |
25 | 大面积航班延误事件 | 区交通运输局 |
26 | 大面积高铁延误事件 | 区交通运输局 |
27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科技工信局 |
28 | 燃气事故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9 | 供水突发事件 | 区水务局 |
30 | 排水突发事件 | 区水务局 |
31 | 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等) | 区科技工信局 |
32 |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 区政府新闻办 |
33 | 人防工程事故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34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35 | 辐射事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36 | 重污染天气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37 | 突发环境事件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38 | 滇池污染事件 | 区水务局(区滇池管理局) |
39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40 | 景区突发事件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共卫生类 | ||
41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肺炭疽、霍乱、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4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区卫生健康局 |
43 | 职业中毒事件 | 区卫生健康局 |
44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
45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等) | 区农业农村局 |
46 |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47 | 疫苗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
48 | 生物实验室事件 | 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 |
社会安全类 | ||
49 | 群体性上访事件 | 区信访局 |
50 | 群体性事件 | 区公安分局 |
51 | 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 区融媒体中心 |
52 | 恐怖袭击事件 | 区公安分局 |
53 | 刑事案件 | 区公安分局 |
54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
55 | 粮食供给事件 | 区发展改革局 |
56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区发展改革局 |
57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金融办 |
58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外事办 |
59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区民族宗教局 |
60 | 新闻舆论事件 | 区政府新闻办 |
61 | 旅游突发事件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4 街道办事处
在街道、西山风景区设置的11个分指挥部是各自区域内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层领导机构,重点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宣传、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善后处置和综合保障等工作,负责牵头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5.1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5.2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或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2.5.3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活动属地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活动属地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2.6 专家咨询机构
各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咨询。具体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预测、风险评估和决策分析,对应对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控
3.1.1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及时上报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区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1.3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省、市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区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按有关程序备案后执行。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自灾委和区总指挥部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和解除,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区相关部门研判后提出建议,由区自灾委和区总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其中,橙色预警的发布和解除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红色预警的发布和解除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2)各街道办事处和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应急局及区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商请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报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区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5)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4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视情况实行区域性停学、停运、停工、停产等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 预警信息编制、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街道办事处和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区应急局和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备案。
3.2.6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2.7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区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相关企业应为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提供便利。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区自灾委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报送,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完善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1.1 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区级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安全生产专干、城市网格员、地震宏观联络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森林防火护林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4.1.3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1.4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或单位要立即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
接报10分钟内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由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4.1.5 发生一般(IV级)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并积极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同时向可能涉及的街道、乡镇通报。
在接报后2小时内,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将事件基本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通过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
4.1.6发生一般(IV级)以下较小级别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并向可能涉及的街道、乡镇通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并向相关领导报告。
4.1.7区应急值班报告流程
4.1.7.1接到应急突发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通知:
(1)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
(2)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3)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4.1.7.2确认应急突发事件后通知顺序人员:
(1)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
(2)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3)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4)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领导
(5)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
(6)区委办公室主任
(7)区长
4.1.8 对于涉及到港澳驻昆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昆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突发事件,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应同时通报区外办。
4.1.9 对于接报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4.1.10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1.11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值班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2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3 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4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原则
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2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区政府启动响应;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区级处置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4.3.3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政府根据市相关部门建议,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区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管区领导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根据事件处置需求,必要时区长赶赴现场任现场指挥长,统筹指挥现场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协调区级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4.3.4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政府根据市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区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区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区领导任执行指挥长,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协调区级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4.3.5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区领导任执行指挥长,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协调区级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4.3.6 扩大响应
当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级指挥部相在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本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需要全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市政府研究、待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决定。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领导指挥机构对灾情进行研判,认为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在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由市委、市政府提请省委、省政府决定。
4.4 现场指挥部
4.4.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属地处置主责部门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政府,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街道办事处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省级、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区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3 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
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办、区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 处置措施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或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6)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0)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2)视情况实行区域性停运、停工、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视情况实行区域性停运、停工、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管理进出昆明人员,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 交通运输、卫生应急、水电燃气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市场供应、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 社会动员
4.6.1 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区内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市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由市政府新闻办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8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政府组织社区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6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2.7 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作为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单位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的依据。
5.2.8 各级政府要加大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力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开复工等问题。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各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 各地各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3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级处置主责部门配合国家、省、市相关机构、部门,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处置主责部门或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 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5.2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按要求开展现场处置相关工作、推诿扯皮,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能力保障
推进区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区级应急队的管理、培训、调用机制,推进主城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建设,提高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6.2 应急队伍保障
本区建立以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区属应急队为骨干,以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队伍为主力,以后备队伍、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队伍体系。
6.2.1 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区属应急队是全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先锋队伍和突击队伍,是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的核心力量,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总指挥部授予综合救援大队、区属应急队最高指挥官现场救援临机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分队)做好其他抢险救援工作。各分队平时按机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参加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区属应急队组织的实战演练和学习培训,战时绝对服从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区属应急队的统一指挥。全区应急队伍实行军事化指挥,接到紧急救援命令后,全体队员、设备停止其它工作,进入待命状态,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
6.2.2 专项应急救援队伍
各有关部门、专项指挥部要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安全、医疗防疫、交通事故、森林消防、防汛抗旱、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环境生态事故、矿山安全、危化品事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气象灾害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专业应对工作,同时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区综合救援大队的作战要求做好其它抢险救援工作。
6.2.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应急救援需要,成立4个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队:区应急局现有6支270人。发生应急事件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分队:区公安分局依托现有警力组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分队:由区人武部负责组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分队: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2.4 基层应急队伍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以民兵队伍、保安队伍、护厂护校护村队伍和职工队伍等为主干,组建专职、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做好先期救援、疏散转移、探明险情、引导救援和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6.2.5 志愿者队伍
主要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6.2.6 专家队伍
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聘请各领域专家学者和资深人员组成西山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作为专家咨询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对应急预案提出制订或修订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6.2.7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3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1 区应急管理局以昆明市应急指挥平台为依托,建立上下联通、资源共享、反应灵敏、指挥有序、决策科学、全区整合的信息化、智能化的突发事件指挥体系,建立完善西山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全面收集突发事件隐患源、重点防护目标、人口经济数据等应急管理基础数据,为应急指挥提供数据保障。
6.3.2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利用市级综合应急平台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并与市应急指挥平台共享数据,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3.3 公安部门牵头,工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3.4 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各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6.3.5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公安、人防等部门配合,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指挥信息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以370兆等无线集群通信系统为补充,以手持卫星终端、短波通信为辅助,形成覆盖全区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依靠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和车载、便携、手持卫星通信设备,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无线、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6 科技部门负责依托在昆高校和科研机构,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加大对本区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方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局、交警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区交运局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交警部门、区交运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物资装备保障
6.5.1 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物资、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维护、备勤、征用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备储备管理,区应急局负责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区级专项物资储备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相关物资储备管理和生活用品储备管理。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5.2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处置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其他市县区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自灾委统一协调。
6.5.4 区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级有关部门、部队、其他市县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5 本区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省、市急救中心(120)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会同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配合相关单位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7 治安保障
6.7.1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公安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社会稳定。
6.7.3 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9 资金保障
6.9.1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6.9.2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9.3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4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0 法制保障
6.10.1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市和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0.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本区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6.10.3 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区自灾办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区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修订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巨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 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区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7.1.5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6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 应急演练
7.2.1 区自灾办及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区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7.2.2 区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7.2.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教育
由应急管理、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区政府新闻办、区人防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 培训
区自灾办及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区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的作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3 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要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逐步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与附件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地党委、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地党委、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应对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区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
区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各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 本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审定。区自灾委负责解释,区自灾委及总指挥部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区自灾办具体负责。
8.2.2 区自灾办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自灾委提出修订建议。
8.2.3 《西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