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保护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主体、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西山区夜间经济的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是指根据《西山区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1年)》明确打造的南亚风情第壹城、昆明西山万达广场、春雨937、昆明融创文旅城、金马碧鸡商城、昆明广福路爱琴海购物公园、大悦城—云纺、昆明东西寺塔步行街等8个夜间经济示范街区,以及依托于一定的城市空间,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企业为运营主体,区政府确定的突出夜间消费的示范街区。
第三条 在西山辖区内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提出、确定、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示范街区按照“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分步推进”原则,通过统一规划设计、风貌改造、业态提升、健全管理后,形成设施完善、特色鲜明、消费聚集、环境整洁、繁荣和谐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第四条 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应选择消费便利的传统商业街区、新兴商业综合体周边商圈以及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和既有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区域。
第五条 西山区发展夜间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是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综合协调机构,西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街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辖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文化旅游、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政务局、区交运局、区交安委办(交警四大队)、区司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以市场为主体组建自治委员会,实现由政府管理向企业自治转变。
第二章 示范街区的确定
第六条 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应由申报的企业完成相关可行性方案并提出申请(申请需明确街区名称、投资运营主体、具体范围、主题特色、经营时间、建设内容及建设周期、投资概算等相关要素),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领导小组评审。拟建设临时构筑物的,需报经西山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七条 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辖地街道办事处与相对应的市场运营主体共同签订示范街区建设运营协议并实施建设。
第八条 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实行期限管理,原则上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提前3个月重新履行申请和评审程序方可继续营运。
第三章 示范街区建设
第九条 示范街区的建设需统一考虑消防、环卫、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同步建设,涉及地面改造、给排水改造、消防改造、电力改造、绿化等内容应取得区属各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运营主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示范街区的建设按照经审批同意的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需对建设后新引入的商户实行统一核算、加强管理,鼓励对街区范围内的其它商户实行统一核算。鼓励夜间经济示范街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
第十三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与所引入商户签署的摊位租赁(入驻)协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夜间经济示范街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运营主体需无条件拆除依本办法新增建构筑物并恢复街区建设前原貌,并自行清退所招租(驻)商户,自行承担损失:
1.经营期限界满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的;
2.国家、云南省、昆明市中任何一级有明确要求导致夜间经济示范街区不能继续运营的。
第四章 示范街区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要合理设置、丰富示范街业态;要突出文化资源挖掘,体现文化特色,提升夜间发展品质。
第十六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并落实有关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设立消费者及市容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记录投诉信息及处理情况,认真受理消费者及市民对街区市容环境的投诉,及时采取措施回应群众关切。
(四)督促示范街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销售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设立示范街区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示范街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六)原则上按照每新增入驻5个摊位配备1名专职城管队员的标准(在确保满足街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辖地街道办事处与街区运营主体沟通确定),成立城市管理分队,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管理;或足额配齐城管队员后交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作为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街区内治安、消防、建(构)筑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示范街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街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三)建立健全示范街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定期检查示范街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八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长效保洁机制,加强对街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延伸至街区范围之外10米,保持整洁有序。
(二)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并负责及时清运,保持街区内整洁,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三)配备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三有三无”(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按标准设置公共洗手设施。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职责:
(一)示范街区运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示范街区内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二)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单位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按批次索取质量合格证明;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配备防尘、防蝇等相关设施,分开存放生熟食品。
第五章 示范街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对辖区内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建立考核评分机制。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评分标准的,启动惩处机制或退出机制;启动退出机制的,重新按程序确定运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大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督促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全面落实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夜间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摊位外摆、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做好监管和服务,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规范经营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四条 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方案进行指导,在日常经营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查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区文化旅游局依法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文化市场、文艺演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街区运营主体充分挖掘文化资源、突出街区文化特色,积极探索夜间商旅文融合发展模式。
第二十八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示范街区的治安管理,重要活动审批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督促运营主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区交安委办(交警四大队)负责梳理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范围内及周边停车场情况,提出优化街面停车位管理、夜间临时停车等具体措施,保障街区周边交通秩序畅通。
第三十条 区司法局要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建设运营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经营主体与租户的租赁纠纷进行预防和调处,积极协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主体、街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区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示范街区,应当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有序经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西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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