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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001-57192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1-21 16:49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西政办通〔2020〕6号 关键字: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1 16:49 浏览次数: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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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相关办局,各区属国有企业:

《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同)同向联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一致。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统一。以企业效益为导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建立健全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协调、与岗位价值和工作绩效相匹配。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区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序,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区属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区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进行总体调控和监管。

区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和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配套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并统筹开展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企业功能类型,分类确定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挂钩指标、挂钩机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资源配置、产品和服务高度市场化的竞争企业,划分为商业一类企业。

(二)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资源配置和业务发展体现政府战略意图的功能类企业,划分为商业二类企业。

(三)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关系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城乡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其价格全部或大部分由政府调控的企业,划分为公益类企业。

(四)其他类企业。暂未明确分类的企业,归为未分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联动挂钩指标选取可参照商业一类企业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在市场、行业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第八条 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人力资源和薪酬绩效管理水平、内控机构完善程度等,对区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与市场对标的业绩考核体系缺失、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的企业,经区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市场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二)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建立了与市场对标的业绩考核体系、收入分配秩序规范的企业,经区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结合企业完成区国资委下达的任务、战略性产业、化解及防范债务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固定资产投资和做大做强企业的相关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产品服务质量、提高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数量、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其他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区属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区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区属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区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区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将包括子企业在内的工资总额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经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企业总部及下属子企业的工资预算分解、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状况的企业,经区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的企业,以三年为一周期(周期起止时间应当与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一致),周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周期内工资总额挂钩联动指标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实行核准制的区属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可申请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

(二)已建立工资总额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和与市场对标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三)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近三年未发生工资总额超提、超发,且未发生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行为的区属企业。

第十四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区属企业,连续两年出现违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区国资委将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并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区属企业工资总额以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结合当年经济效益指标增减率、效率调节系数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

(一)商业一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预算工资总额以区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效益指标增减率并结合效率调节系数确定。

工资总额预算=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1+效益指标增减率×效率调节系数)+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薪酬

(二)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预算工资总额包括保障性预算工资总额和效益性预算工资总额。保障性预算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区国资委核定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市人社部门发布的企业平均工资指导线增长下线范围内确定增长水平,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不超过60%,企业自主申报,区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效益性预算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区国资委核定的效益性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效益指标增减率并结合效率调节系数确定。企业平均工资指导线增长下线以市人社部门发布数据为准。

工资总额预算=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保障性工资权重×(1+企业平均工资指导线增长下线范围内确定增长水平%)+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性工资权重×(1+效益指标增减率×效率调节系数)+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薪酬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基数以区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含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薪酬)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一)首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由区国资委根据经审计认定的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结合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属行业特点、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二)受客观因素影响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总额基数测算确有困难的,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规模、实际用工、历史薪酬水平等情况,结合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属行业特点、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建企业由企业提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区国资委根据同行业同类别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企业实际用工人数等情况,合理核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并在今后1-3年内结合企业建设和发展实际,对工资总额基数进行适度调整。

(四)超提超发、计提未发工资总额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即当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按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清算工资总额为基数,当实发工资总额小于按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

(五)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区国资委认定,可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

(六)企业存在确需对工资总额基数调整的其他特殊事项,经区国资委认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七条效益指标增减率的确定

(一)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效益指标选取利润总额,即:

效益指标增减率=利润总额增减率

(二)公益类企业效益指标选取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和营业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核心指标比重不低于50%,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不变,即

效益指标增减率=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增减率×权重+营业收入增减率×权重

第十八条效率调节系数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效率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设置工资总额效率调节系数表确定。

1.人工成本效率水平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劳动生产率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之一作为人工成本效率指标。人工成本效率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不变。劳动生产率包括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包括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

人均利润=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100%

商业一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应选择人均利润或人工成本利润率确定人工成本效率。

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可选择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加权确定人工成本效率,其中,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权重不低于50%。

人工成本效率水平=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企业上年劳动生产率×100%或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平均水平

2.平均工资比较倍数

平均工资比较倍数=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事费用率以国家人社部门发布的全国同行业数据为准。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工资总额效率调节系数表

平均工资比较倍数


人工成本效率水平(α)

效益指标

增减率

效率

调节系数

β ≤2

2<β≤3

β>3

α≥100%

E≥0

e=

1

0.9

0.8

60%≤α<100%

0.9

0.8

0.7

α<60%

0.8

0.7

0.6

α≥100%

E<0

0.6

0.7

0.8

60%≤α<100%

0.7

0.8

0.9

α<60%

0.8

0.9

1

注:α指人工成本效率水平;β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倍数;△E指企业效益指标增减率;△e指效率调节系数,△e取值范围为(0.1,1)。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承担的重点任务,分类合理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目标,规范开展区属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以区国资委每年与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预算工资总额以区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机制,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增(降)幅度原则上在20%以内。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经区国资委审核认定,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30%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区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工资总额可在市人社部门发布的企业平均工资指导线增长下线范围内适度增长,但国有资本减值幅度超过10%的(剔除受政策调整、承担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当年工资总额下降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经企业申请,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共同认定后,可以对工资总额给予适度支持。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工资总额清算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企业以上年度区国资委清算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区国资委。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企业,周期第一年还应报送本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薪酬策略确定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实施目标;

(二)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效率水平情况预测;

(三)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与效益的具体联动测算过程;

(四)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五)企业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年度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六)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七)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八)相关报表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

(一)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区国资委事前备案后实施,区国资委不再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二)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由区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云南省及本办法规定的,区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八条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企业应当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监测和管理。区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执行跟踪监测、动态监控。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经企业内部决定程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区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中,工资总额实行周期制管理的企业,周期前二年均按年度清算要求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周期结束后报送周期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并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要根据所属子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工资总额下降的,应当优先保障一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不下降。

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子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现实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对职工福利标准国家无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参考所在地物价水平、市场价格、职工收入情况等从严确定,一般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连续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符合条件且具备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与本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余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得变相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规范职工津贴、补贴发放,不得在国家、省、市、区规定之外新设津贴、补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企业不得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七条 规范奖金、奖励的发放。企业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可以根据企业已经制定的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关内控制度,结合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适度发放奖金奖励。企业发放的奖金、奖励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没有发放依据、没有民主决策程序及超工资总额的奖金,奖励一律不允许发放。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委履行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审核所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做好所区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核准或备案工作,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评价,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区属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财务处理。区国资委按超提、超发数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按以下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含津贴、补贴、奖金等,下同)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中扣回外,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为: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可发放工资5%(含)以上的,扣罚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违规列支额)超过可发放工资额10%(含)以上的,按超发比例扣罚绩效年薪。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企业应向区国资委提供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薪酬、奖金、津贴、福利等资料。对提供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给予企业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企业内部通报批评外,按照虚报、瞒报金额的5%扣减产权代表的绩效年薪,其他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相应扣减(即其他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按照产权代表扣减后的绩效年薪为基数计算),扣减额最多不超过本人绩效年薪的20%。

第四十一条 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

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区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有关部门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区国资委将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情节严重者,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审核把关不严、疏于管理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健全内部审核监察机制,强化民主监督、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总部及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区属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区国资委、区属企业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无官方网站的应申请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网站上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1号)和《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的基础数据以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子企业单独结算工资的,合并报表数据应扣除单列的子企业数据);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事费用率以人社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具体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西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公司工资总额分类调控暂行办法》(西财国资〔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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