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www.kmxs.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6516-202104-39672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5-12-31 17:06
名 称: 关于《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关于《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31 17:0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推动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西山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西山区政府公告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西山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之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社会文明和谐、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重要支撑。西山区依山傍水的秀丽景色,悠久深厚的历史文脉,多民族和谐聚居的地域风貌,使这块热土孕育诸多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近年来通过中共西山区委、区政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辖区越来越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传承活动的场所,汇聚宣传展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相关设施和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等社会资源,是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的有效社会力量。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针的指引下,为抓住西山区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机遇,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巨大活力,推动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明确申建扶持条件,细化和规范相关申报、评审、扶持、管理等标准要求,让民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建设与管理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操作标准、流程更加清楚明了,更具有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共十五条,重点内容包括了明确申建条件、认定程序、社会责任、扶持鼓励、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其中:

(一)规定了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申建和扶持条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详细规定申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内容项目“必须为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或具备由西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具有独立使用、安全可靠的空间场地”;“具备必备的传承设施及完整的培训管理计划”等;“具备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陈列展示内容必须是以已公布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的视频、图片、文字、实物”为主。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申建程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出详细规定,通过提出申请、实地考察、验收认定,方可由西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牌,并“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补助或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补助。”

(三)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社会责任。《管理办法》第八条具体指出“展示馆每周开馆不少于4个工作日,传习馆(所)每年开展培训、技艺传习活动不得少于150小时。”《管理办法》第九条指出“必须积极组织参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宣传传播、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公益活动。”

(四)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扶持鼓励政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体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扶持补助方式、标准和资金来源保障。扶持补助分为一次性补助和年度专项扶持资金补助两种方式。一次性补助“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分为3个档次给予相应金额扶持;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补助是由西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免费传习活动的组织开展需要“给予全额专项资金扶持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五)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须接受和配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须依法开展活动,“不得利用传习馆(所)开展非法活动。”

四、政策兑现

《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于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予公布,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有关鼓励扶持资金额度视展示馆、传习馆(所)实际使用面积规模、传习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审后予以兑现支持。

申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单位: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西山区文化馆)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丽苑路188号

联系电话:0871-68228717


相关文件:〔有效〕西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所)管理办法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1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5301120004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邮政编码:650188 电话:68212345 备案号:滇ICP备19011656号-1

微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