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1号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1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
经营者:金X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P8PT74N
地址:嵩明县小街镇积德村244号
2026年6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处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6月29日,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处在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陆家路中段西山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改扩建项目施工工地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机、装载机、叉车开展检查,并委托昆明顺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
2026年6月29日,根据昆明顺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5301112XX606291055378297的报告单结果显示:装载机(机械VIN码为LM18L22040372,额定净功率为58kW,发动机制造厂商名称为云内动力)烟度测量最终值为5.87m-1;检验报告编号为5301112XX606290941522679的报告单结果显示:叉车(机械VIN码为16002407,额定净功率为42kW,发动机型号为QC495,发动机制造厂商名称为全柴)烟度测量最终值为2.94m-1,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上述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m-1)≤1.05(类别:Ⅱ),检验报告结果判定上述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组织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陆家路中段西山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改扩建项目施工工地内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机、装载机、叉车进行检查,委托昆明顺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监测,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执法监测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陆家路中段西山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改扩建项目施工工地内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使用的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不合格的行为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为合法主体;
五、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经营者金X鹏授权委托马X航合法代理人;
七、马X航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马X航身份证明;
八、土方回填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负责昆明西山区福海街道陆家路中段西山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改扩建项目土方回填和墙板搬运等施工;
九、《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编号为5301112XX606291055378297和5301112XX606290941522679)原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顺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为5301112XX606291055378297的报告单结果显示:装载机(机械VIN码为LM18L22040372,额定净功率为58kW,发动机制造厂商名称为云内动力)烟度测量最终值为5.87m-1;检验报告编号为5301112XX606290941522679的报告单结果显示:叉车(机械VIN码为16002407,额定净功率为42kW,发动机型号为QC495,发动机制造厂商名称为全柴)烟度测量最终值为2.94m-1,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上述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m-1)≤1.05(类别:Ⅱ),检验报告结果判定上述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不合格;
十、《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使用的装载机及叉车排气烟度限值(m-1)≤1.05(类别:Ⅱ);
十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二、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监测结果告知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
十三、“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四、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十五、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7月1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属于小微企业;
十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7月1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2025年营业额约为90万元,职工5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昆明市嵩明县小街兴星机化处属于微型企业。
你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8号)告知你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针对你处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均无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