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2026.8.27)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
被责令单位: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25349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听涛雅苑C29-2
法定代表人:易晓
2026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保中心提交的《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请行政处理建议书》,载明你单位没有为原职工姚某某(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5X)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违法行为,提请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经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受理群众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投诉件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没有为原职工姚某某(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5X)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6年3月24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参保登记告知书》,要求你公司3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你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拒绝签收《参保登记告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限内为原职工姚某某办理参保登记。2026年5月6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又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参保登记催告书》,要求你公司在接到《参保登记催告书》3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你公司于2026年5月10日拒绝签收,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原职工姚某某办理参保登记,也未提出异议。根据姚某某填写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月缴费工资确认表》,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核定你公司自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应为姚某某(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5X)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63071.85元,其中单位部分应缴纳金额20280元,单位滞纳金29880元,个人应缴纳金额9600元,个人部分应缴纳利息金额3311.85元。现你公司仍存在未为原职工姚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为原职工姚某某(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5X)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书,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文书,现我局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文书号:西人社责令指字〔2026〕第7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8号,邮编:650106
劳动保障监察员:文光检 监察证号:24-Z19239 电话:68158399
劳动保障监察员:梁丽洁 监察证号:24-Z19293 电话:68158388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