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昆明市西山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送达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市西山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针对13户廉租住房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6月22日依法作出《关于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的行政决定书》,决定书载明:
一、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昆明市西山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二、承租人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的春雨阳光廉租住房腾还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立即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拖欠租金起始日期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四、不服本行政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现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的行政决定书》,具体文书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6日
附件:人和新居北区行政决定〔2026〕57-66、68-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