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回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张可)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
责令退回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张可(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938):
你在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同一时段存在重新就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予以退回多享受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431.34元(大写:肆佰叁拾壹元叁角肆分)。
2026年4月9日,我中心向您邮寄送达《退回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通知您在收到《退回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431.34元。2026年4月10日您签收《退回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431.34元(大写:肆佰叁拾壹元叁角肆分)退回我中心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银行:工行昆明兴苑路支行
银行账号:2502016429200066611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退回多享受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春雨路188号12楼1205室
联 系 人:董伟
联系电话:0871-68158432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