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西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6年)》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1年郑州“7.20”特大暴雨洪灾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洪涝灾害的防御工作,云南省、昆明市均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西山区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修编,进一步强化水旱灾害防御,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SL754-2017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汛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按照《昆明市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参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昆明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结合区情实际,编制本预案。
三、目的意义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四、基本框架及内容提要
该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和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附则、附件共八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指导思想、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作出规定。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主要明确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体系构建、工作机制,区防指、区防办的工作职责,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监测和预报预警。主要明确了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机制、预报预警机制及预警支持系统。
第四章:应急响应。主要明确了应急响应总体要求、级别、响应条件,及等级响应行动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五章:应急保障。主要是明确通信与信息、技术、应急队伍、供电、供水、交通运输、医疗、治安、物资、资金、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需求及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后期处置。主要明确调查评估、灾后重建、防汛抢险物料补充、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奖励与责任追究等后期处置工作。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明确防汛抗旱预案评估、预案管理与更新工作任务要求。
第八章:附件。为本预案内涉及的名词和术语解释、暴雨量级和洪水量级、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堰塞湖险情级别判定表。
名词术语解释
1.汛期:指江河中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引起定时性水位上涨的时期。汛期往往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因此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昆明市的汛期是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2.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4.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订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时降雨量在200毫米以上的降雨。
8.强降雨:一般指1小时降雨量在20毫米以上的降雨。
9.极端降雨天气:小时降雨超过70毫米的天气。
10.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11.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1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3.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4.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5.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6.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7.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8.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9.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0.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21.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2.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3.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2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