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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6-11001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6-24 09: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6号 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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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6号 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6-24 09:5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和标      审核:曾广飞      终审:陆大尧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6

当事人名称: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HCN5648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913春雨937”工业文化创意园第30118号商铺

20264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4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送2026年第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违法线索的函》,根据线索名单,你单位疑似存在机动车检测环境违法行为。20264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联合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阅资料及调阅视频,发现你单位:1.在对云A69SH1、云AC4X43辆机动车在环保检测过程中,利用另外的机动车辆云A1T81E采用替检方式进行排放检验,后出具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2.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数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4.25计算VeMaxHP=当前转鼓线速度×发动机额定转速/MAXRPM,对检测车辆云AK9J85出具《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编号530112922XXXXX1012375240)时,填报该车辆额定转速为:3000r/min)并提交系统,实际额定转速为:3500r/min),后出具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3.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对云AF5B22、云D7U725机动车辆进行环保检测的过程中现场目视可见黑烟情况,后出具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涉案车辆共计5台,单台环保检测收费70元,合计违法所得35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4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21张。拍摄时间:20264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及视频证据截图、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云A69SH1、云AC4X43、云AK9J85、云AF5B22、云D7U725机动车辆环保检验(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共350元;

三、调查询问笔录5份。制作时间:202641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X授权委托朱X坤、况X清、张X微、张X伟、汪X齐为合法代理人;

七、X坤、况X清、张X微、张X伟、汪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X坤、况X清、张X微、张X伟、汪X身份证明;

八、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的机动车检验资质、员工况X清为合法授权签字人。

九、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汽车排气分析仪检定合格。

十、况X清高级工程师证书、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西南林业大学承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能力检验项目的满意证书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车况X清为合法授权签字人;

十一、车牌号为云A69SH1、云AC4X43、云AK9J85、云AF5B22、云D7U725的机动车《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及附件复印件共5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5辆机动车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十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1份。制作时间:20264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云A69SH1、云AC4X43、云AF5B22、云D7U725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视频及车辆云A1T81E替检过程视频进行拷贝保存;

十三、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十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64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所在地为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十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4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六、《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32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十七、春雨站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检查整改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6522日,提供单位: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66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1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限期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100000+500000-100000×〔(2.25-1/4×〔(0.5-0.25×0.55=117187.5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取整,低于一万按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17000元。涉案车辆共计5台,单台环保检测收费70元,合计违法所得35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7000元(拾壹万柒仟元整)。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叁佰伍拾元整)。

3.以上两项相加共计罚款人民币117350(拾壹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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