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3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刘X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MT0268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海埂街道管理处良晨水逸住宅小区17幢1单元402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6]030号),你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分别为64dB(A)、64dB(A)、65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Ⅱ类区昼间60dB(A)的排放标准,分别超标4dB(A)、4dB(A)、5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市民投诉举报件复印件2份;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
二、现场检查照片4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执法监测及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2026年3月18日对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勘察)和执法监测;
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进行调查询问;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2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
八、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证明内容:项目建设地点;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昆西环监字[2026]030号监测报告。制作时间:2026年3月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十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度假区宏利达建材经营部;证明内容:经营部属于微型企业。
十二、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8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4.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情况(超标5分贝以下、1),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Ⅱ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超标时段(6:00—22:00、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180000)×〔(2.1-1)/4〕×〔(0.5+(-0.312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5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经营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