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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5-109085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5-14 16:5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5号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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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5号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5-14 16:54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和标      审核:曾广飞      终审:陆大尧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5

当事人名称: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ny Shamir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5308687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

20264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采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为570.285mg/Nm3,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264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1)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Nm3”,经调阅你单位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1)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为570.285mg/Nm3,烟气流量为27782.97m3,排放量为15.844千克,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2.5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4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64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4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ny Shamir授权委托马X典、朱X绩合法代理人;

八、马X典、朱X绩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马X典、朱X绩身份证明;

九、关于云南磷肥厂年产6万吨粉状磷酸一铵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装置环评手续情况;

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装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十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1)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Nm3

十二、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33+60Ι)万吨/年、60万吨/年()硫酸装置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完成验收,在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十三、20万吨/年硫酸尾气排气筒停机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停电停机情况报告;

十四、20万吨/年硫酸尾气排气筒数据异常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停电停机导致20万吨/年硫酸制酸排气筒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

十五、20万吨/年硫酸尾气排气筒开机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复电后20万吨/年硫酸制酸排气筒开机情况报告;

十六、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节选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1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为570.285mg/Nm3,烟气流量为27782.97m3,排放量为15.844千克;

十七、磷酸厂停电、停汽现场处置方案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内部制定有停电、停汽现场处置方案;

十八、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6317日发生失电时,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同步开展了事故应急实操演练记录;

十九、20万吨/年硫酸制酸装置生产负荷趋势图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1日,提供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6317日发生失电后,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酸制酸装置恢复生产初期,生产负荷呈逐步提升趋势;

二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44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DA001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为570.285mg/Nm3,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十一、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331日,提供单位:在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执法人员采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万吨/年硫磺制酸排气筒于202631720时,二氧化硫时均值为570.285mg/Nm3,超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十二、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4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二十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4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海口产业园区重点管控管控单元;

二十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43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ny Shamir授权委托的马X典介绍,2025年营业额约为45亿元,职工157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4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9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于2026317日提交了《关于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酸尾气排气筒停机报告》及《关于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酸尾气排气筒数据异常情况说明》。经核查,你单位在相关事项处理中,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故意等主观原因导致超标排污的情形,不具备主观过错。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发现异常及时做好管控和上报工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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