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4号 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D6JJNT5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花谷路与玉龙路交叉口东南禹立水泥砂石料批发部
2026年3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在昆明市西山区明河路55号经营的砂石料贮存和售卖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贮存有免烧砖约10吨、石粉砂约15吨、山砂约20吨,你单位在现场贮存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6年1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帮扶建议书》西环帮建字2026(3-2)号。
2026年3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贮存有公分石约20吨、石粉砂约50吨、山砂约20吨,你单位在现场贮存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现场贮存公分石、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1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现场贮存公分石、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经营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高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高X)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明;
八、员工周X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员工周X敏身份证明;
九、现场检查照片5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1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员工周X敏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十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功能二类区;
十四、《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帮扶建议书》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毅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现场贮存公分石、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2.25)-1)/4〕×(0.5+B(-0.3125))×C(0.55),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N(10000)+(M(100000)-N(10000))×〔(A(2.25)-1)/4〕×(0.5+B(-0.3125))×C(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2000元。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9日提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问题整改报告》,阐述已对场地内堆存的砂石料实施防尘网覆盖措施,定时开展场区喷洒降尘作业,并严格管控出场车辆,切实防范漏料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从轻减少10%(12000-12000x10%=1080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款计算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