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4号 当事人姓名:陈X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4号
当事人姓名:陈X莉
身份证件号码:35050XXXXXXX183548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锦美兴路118号XXXXX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在昆明市西山区知明街380号经营的砂石料贮存和售卖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贮存石粉砂约20吨、山砂约15吨的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雪莉砂石料的贮存和售卖点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砂石料贮存和售卖点在现场贮存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1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X莉砂石料的贮存和售卖点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砂石料的贮存和售卖点在现场贮存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四、陈X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人:陈X莉(经营者);证明内容:陈X莉(经营者)身份证明;
五、员工张士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人:陈X莉(经营者);证明内容:员工张X现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人:陈X莉(经营者);证明内容:员工张X现授权委托证明;
七、现场检查照片6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1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陈X莉砂石料的贮存和售卖点,陈X莉(经营者)、员工张X现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八、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功能二类区;
十一、2026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原件2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陈X莉砂石料的贮存和售卖点未发现砂石料堆存,场地平整,未发现经营活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由于你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砂石料全部清理,并对现场场地进行了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