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2号 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AUH62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波社区第五股份合作社云波新村五社区7幢2层
2026年3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日、2026年3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市民反映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建投春城恒府”项目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到现场进行检查(勘察),项目地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前旺路与希望路交叉口东南侧KCXS2021-16号地块,项目西面为民胜家园西区小区、东面为蓝光COCO蜜城小区、北面为爱地花园小区、南面为民胜家园小区,属于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你单位存在非特殊工艺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2026年3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6年3月1日、3月4日“环保举报受理单”7份、2026年3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3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日、3月4日、3月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公司于2026年3月1日、3月4日,未按规定取得证明,非特殊工艺进行夜间施工;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证据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五、情况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盘泽置业有限公司前卫分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分包西山区(KCXS2021-16号)地块土石方清运施工;
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七、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团勰商贸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八、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6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和《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I类声环境功能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90000)×〔(2.75-1)/4〕×〔(0.5+(-0.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 12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