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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4-108441 主题分类: 职能职责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4-22 10:12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能职责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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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能职责2026年

发布时间:2026-04-22 10:12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刘雁      审核:刘育武      终审:刘昌盛

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一标准,拟订区级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并规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队伍、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交易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培育工作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及土地基准地价编制工作;指导并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政策;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的研究。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控详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指导并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区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权限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区各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和专项类城市设计,指导和审查重点地区(区段)的城市设计,统筹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建设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等政策制度;负责城乡建设规划档案的管理;负责全区管线数据的采集、入库、更新和管理。

(八)统筹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指导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和措施;组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核实认定和落实情况;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督指导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规划;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责自然资源信息资料公共服务、行政审批平台管理维护、审批数据统计分析;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负责对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全区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测绘管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和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违法用地、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等违规行为。

(十六)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八)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公益林划定、报批,做好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合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有关部门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的监督实施。落实有关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负责林木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二十六)指导自然资源森林公安分局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八)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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