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6 〕 1 号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6 〕 1 号
当事人: 云南XX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XXXXXXXX664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XX
身份证件号码: 640XXXXXXXXXXXXX30
当事人云南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云南XX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情况属实。
2026年1月27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甘肃省永登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6年1 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对位于昆明市XXXXXXX进行调查核实和现场勘验。经现场检查,云南XX有限公司办公地点现为XX物业公司办公用房,因公司租用的办公区租期即将到期,绝大多数办公设施已搬走,现场仅留有少量办公设施及其他物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云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现场承认,云南XX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属实,并承诺会积极主动配合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当日向云南XX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责改〔2026〕6号),责令其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对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6年1月29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云
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的确认。据徐XX陈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9日与河北XX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2025年11月17日该公司与黄X签订了《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黄X于2025年12月23日将产品名为“美磷嘉吉,增效成份:氮(N)≥15%,硫(S)≥20%。微生物菌剂”运至甘肃省XX县进行宣传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群众举报,云南XX有限公司及时派出人员前往甘肃省永登县配合该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公司已按照永登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要求,主动将售出肥料作回收处理,货款已全部退还给农户,后期就没有再生产和销售了。已销售的该批次“美磷嘉吉微生物菌剂”共175袋,货值2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登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页);
3.现场勘验照片(1份)
4.当事人徐XX《询问笔录》(4页);
5.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云南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8.委托加工合同(1份);
9.河北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10.河北XX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肥料登记证》(1份);
11.“微生物菌剂”检验报告(1份)。
经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29日询问笔录确
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云南XX有限公司对调查结果供认
不讳,并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云南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鉴于云南XX有限公司已按照永登县农业农村局的要求主动将已经出售的肥料作回收理,货款已全部退还给农户。截至目前,云南XX有限公司销售的相应产品未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和说明情况。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6000元罚款(陆仟元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