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信访局202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西山区信访局
202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25年,区信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扎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在信访领域落地生根。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筑牢信访工作法治化思想根基
区信访局始终将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坚持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信访工作条例》等作为学习的重点,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将法治要求贯穿于信访业务谋划、部署、落实全过程。结合信访工作实际,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内容。年内局党组会学法2次,组织理论中心组学法1次,组织开展干部职工集中学法3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与区政府办、区财政局等6家单位联合聘请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年内,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群众来访接待、疑难信访问题研究化解、法律咨询等工作,为重大决策、复杂信访事项处理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责任明确。为加强法治能力建设,全年组织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国家、省、市级信访法治化视频培训4次。2025年7月,与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联合举办 “平安西山、法治西山建设暨政法系统政治轮训培训班” 。进一步提高全区信访干部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提升信访业务规范化建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二、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实践
区信访局严格遵循国家信访局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总体部署,围绕“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目标,全链条推动信访业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推进预防法治化上,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化常态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源头治理责任,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扎实开展“深化源头治理、化解信访矛盾”专项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推进受理法治化上,确保转办督办受理到位。加强信访全量登记受理,坚持有信必录、有访必接。完善“日清周结”工作制度,依托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和重点领域“导引图”,对群众诉求进行精准甄别、依法分类,精准交办。在推进办理法治化上,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到位。严格落实首接首办制度,坚持接诉即办,建立台账并逐一对账销号,推动相关部门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合理诉求。坚持不懈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高位推动解决了一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努力实现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在推进监督追责法治化上,依法履行“三项建议”职责。聚焦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问题,强化督查问责。对因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信访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2025年,发出《改进工作建议函》7份,依法督促落实行政责任。加强《信访工作条例》普法宣传,在各级接待场所张贴依法信访“路线图”,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不断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三、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法治信访综合效能
优化接待服务与资源整合,积极入驻区综治中心。结合部门职能及时发现本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并开展分析研判与组织化解。依托区综治中心资源力量联动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我局自2025年7月入驻西山区综治中心以来,坚持梳理上报信访领域矛盾纠纷线索,每周参与区综治中心分析研判工作,积极参与区综治中心的现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法治能力建设仍需加强。部分干部对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的理解运用不够精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二是部门协同合力有待增强。信访工作法治化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目前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仍不够顺畅。三是普法宣传实效性有待提升。宣传方式仍以传统渠道为主,普法内容与群众日常生活的契合度还不够高。
下步工作中,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紧密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深化专题学法培训,打造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信访工作队伍。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依法依规运行、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得到解决。二是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强化落实责任,不断提升全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切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持续学习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等信访领域法律法规,创新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普法宣传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