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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2-106522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2-11 10: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号 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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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号 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11 10: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和标      审核:范安能      终审:林贤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

当事人名称: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BDX166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区

20251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2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黄磷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中原料烘干装置落料点振动筛处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料库皮带机头处粉尘外溢明显,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123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制作时间:2025123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黄磷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中原料烘干装置落料点振动筛处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料库皮带机头处粉尘外溢明显,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5123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123,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黄磷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中原料烘干装置落料点振动筛处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料库皮带机头处粉尘外溢明显,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保留意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宝琢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授权委托田X坚、张X红为合法代理人;

八、田X坚、张X红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X坚、张X红身份证明;

九、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十一、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一期项目(泥磷回收装置迁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一期项目(泥磷回收装置迁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十三、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123,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口工业园区管辖范围;

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124,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黄磷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中原料烘干装置落料点振动筛处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料库皮带机头处粉尘外溢明显,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五、“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1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六、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1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十七、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124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八、启信宝网站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124日,提供单位:在启信宝网站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十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124日,提供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4.1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规定,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黄磷生产装置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区,属于海口工业园区,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十、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施方案1份。提供时间:2025128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号)告知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3-1/4〕×(0.5+-0.18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32000元。

你单位于2026120日提交《关于请求免予或减轻环保行政处罚的请示》,并附《整改实施进度情况报告》针对此处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制订《整改实施方案》,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你单位诉求:依据整改态度、整改成效及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在自由裁量计算得出金额的基础上从轻减少18%32000-32000x18%=2624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款计算为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话:0871-68220171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110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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