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9号 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DENHY28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希望汇6栋二单元1001号
2025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贮存有公分石约20吨、石粉砂约15吨,山砂约200吨,你单位在现场贮存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现场贮存公分石、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现场贮存公分石、石粉砂、山砂过程中,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经营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明;
八、现场负责人史X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史X周身份证明;
九、员工刘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员工刘X身份证明;
十、现场检查照片7份。拍摄时间:2025年12月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史X周、员工刘X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一、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十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十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功能二类区;
十五、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云南金淼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3.5)-1)/4〕×(0.5+B(-0.25))×C(0.55),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M(100000)-N(10000))×〔(A(2.5)-1)/4〕×(0.5+B(-0.25))×C(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4000元。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阐述对场地内堆存的砂石料采用防尘网进行全覆盖,对厂区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已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从轻减少10%(14000-14000x10%=1260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款计算为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