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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12-10511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26 14: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7号 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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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7号 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6 14:3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周颖坤      审核:范安能      终审:林贤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7

当事人名称: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43686198G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办事处雨花村委会小墨雨小组

2025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装油作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以及职工日常生活污水未经收集处理进入厂区雨水沟,通过单位南侧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并排入外环境,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你单位环评报告和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生产废水以及生活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用于厂区绿化浇灌,剩余部分交由第三方公司外运处置,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1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116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117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3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1105060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装油作业时产生的生产废水以及职工日常生活污水未经收集处理,进入厂区雨水沟,通过公司南侧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并排入外环境,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11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提供单位: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受委托人潘X森、顾X为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并得到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授权接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

五、《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提供单位: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六、《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提供单位: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三同时”环保验收情况;

七、《检测报告YNHP2510100》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提供单位: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自行检测情况;

八、《污水清运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提供单位: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去向;

九、“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提供单位: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规模;

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1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5178号)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1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据证明:昆明利滇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雨水排放口水样监测数据。

十二、《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1110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1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IV类水体、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3),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5),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1000标立以下/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1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0+800000)×〔(3.214285714-1/4〕×〔(0.5+(-0.312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2万元。

你单位于20251210日提交情况说明,阐述油罐加热工程中蒸汽阀产生的蒸汽水仅少量流入雨水管道,已于次日对储水池进行加高,并铺设管道从储水池直接流入污水处理池。对雨水管道进行清理整改,增加三条雨水沟,增建了一个雨水预收集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减轻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在自由裁量计算出的金额基础上减少18%220000-220000x18%=18040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款计算为人民币180000元(拾捌万元整)。

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生产及生活废水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话:0871-68220171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兴苑新居2号楼1110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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