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20号 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20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BDX166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区
2025年1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督办单“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数据超标,浓度为179.355mg/m³”。2025年1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5年11月3日2#磷炉正常生产,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中,2、3#磷炉渣口铁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20mg/Nm³”,你单位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浓度为179.355mg/Nm³,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9.46%。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保留意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宝琢化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顺授权委托田X坚、张X红为合法代理人;
八、田X坚、张X红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田X坚、张X红身份证明;
九、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十一、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一期项目(泥磷回收装置迁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一期项目(泥磷回收装置迁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中,2、3#磷炉渣口铁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20mg/Nm³”;
十三、昆明宝琢化工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排气筒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排气筒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情况;
十四、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口工业园区管辖范围;
十五、污染源自动监控督办单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数据超标;
十六、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2025年11月3日在线监测数据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数据超标;
十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1月3日04时烟尘(颗粒物)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八、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1月20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九、启信宝网站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1月20日,提供单位:在启信宝网站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二十、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监测数据异常及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2、3#磷炉渣口铁口废气排放口烟尘(颗粒物)监测数据异常原因及整改完成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在发现烟尘(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后,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烟尘(颗粒物)排放,不存在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故意等原因,导致超标排污后果的发生,不具备主观过错,并于2025年11月25日提交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加强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