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7号 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7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BNPX047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二环与前卫西路交汇处盛高大城四-B期23幢绿地汇海大厦四楼20、21、22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4年9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11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5年11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受委托人李X浩、何X焦身份;
五、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从业资质;
六、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去向;
七、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医疗美容项目建设地点;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综合管理科《关于核定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昆明莹妍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医疗美容项目的环评类别;
十、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于2025年12月1日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二项“(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