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4号 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4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04488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润城第四大道商业1-S107、1-S108、1-S109号商铺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阿维塔品牌小型汽车销售经营和维修保养,维修车间设置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5页;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3页;拍摄时间:2025年12月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共2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琳授权委托刘X平、李X瑶为合法代理人;
七、刘X平、李X瑶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X平、李X瑶身份证明;
八、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同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九、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8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5页;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一、“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1页;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共2页;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十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共4页;打印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琳授权委托的刘X平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1.7亿元,职工3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十四、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1页;打印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五、整改报告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你单位立即改正。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