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3号 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3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W2CW7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宏业路213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阅环保资料,发现你单位2024年10月正式投入大众汽车销售、维修至今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0月正式投入大众汽车销售、维修至今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证明;
二、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雷X为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雷X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对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授权委托的现场负责人张X、杨X为合法代理人;
八、张X、杨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问题整改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整改情况;
十、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1份;承诺守法声明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30日;提供单位:昆明中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不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承诺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由于你单位已于2025年11月27日起停止修理、维护服务,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的危险废物已全部委托处置,故无需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你单位从事维修服务期间未发生环境事件。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版)》第十条【可以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