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西人社责令指字〔2025〕第96号
当事人:云南诺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4689333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世纪半岛四期财富广场C幢1单元14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鑫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的《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请行政处理建议书》,载明你单位存在没有为原职工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提请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经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受理群众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投诉件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没有为原职工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4年12月17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缴纳社会保险催告书》,要求你单位3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你单位拒收该文书。2025年4月2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再次将《缴纳社会保险催告书》留置送达于你单位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你单位逾期仍未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另根据李泽能提交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明细清单》,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核定你单位自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应为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6893.45元,其中单位部分应缴纳金额23484.8元,单位滞纳金20386.09元,个人应缴纳金额11742.4元,个人部分应缴纳利息金额1280.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为其原职工李泽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你单位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书的,我单位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文书号:西人社责令指字〔2025〕第9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8号三楼邮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文光检 执法证件号:24-Z19239 电话:68158399
劳动保障监察员:张黎明 执法证件号:24-Z19103 电话:68046912
此件公开日期: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20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