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2号 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86AQ2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楼206号
2025年1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异常督办事项“2025年10月4日06时至2025年10月7日12时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数据缺失”。2025年1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污水排放口安装有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因子为流量,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电源稳压器于2025年10月4日约06时出现故障,因节假日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0月6日你单位环保管理人员轮休,未及时发现自动监测设施电源稳压器故障,2025年10月7日14时运维人员发现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施无监测数据上传,联系你单位人员后经现场查看,发现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施电源稳压器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设施数采仪停电,2025年10月4日06时至2025年10月7日14时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施数据缺失,更换电源稳压器后数采仪恢复供电,2025年10月7日15时监测数据恢复上传。你单位污水排水管道上安装有电磁流量计,污水处理站及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表中对相应时段污水总排口排水量进行登记,根据登记排水量该公司对缺失的监测数据进行人工补传,补传数据后,2025年10月5日、2025年10月6日手工监测数据未到达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当自动仪器失效的时候,采用手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时间不超过6小时”要求。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礼授权委托范X文、和X璋为合法代理人;
七、范X文、和X璋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范X文、和X璋身份证明;
八、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九、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十、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万t/a冷轧钢带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一、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十三、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四、关于《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责任主体由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责任主体由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十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环保责任主体变更申请的复函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热镀锌钢带改扩建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环保责任主体变更为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十六、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及外排污染物防治责任划分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根据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协商,若项目运营后外排污染物不达标,造成了环境污染,两家公司将根据各自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存在共同的污染物或者无法判断归属的污染物超标,最终的环保责任由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为两家公司均通过污水总排口排放污水,存在共同的污染物如总锌、总铁等,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主体为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故污水总排口2025年10月4日06时至2025年10月7日14时数据缺失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十七、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十九、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冷轧钢带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二十、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监测要求及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情况;
二十一、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流量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流量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
二十二、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台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记录;
二十三、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滇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记录;
二十四、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0月7日流量手工监测数据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0月7日手工监测流量数据;
二十五、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0月7日在线监测数据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0月7日在线监测数据补传及工况标记情况;
二十六、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数据有效传输率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数据有效传输率为91.07%;
二十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二十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十九、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丽授权委托卫X为合法代理人;
三十、卫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卫X身份证明;
三十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对达海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服务期限为2025年8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止;
三十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十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礼授权委托的范X文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7.4亿元人民币,职工6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中型企业;
三十四、关于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整改报告1份。2025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达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该公司委托国瑞检测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每日对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pH和氨氮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并于2025年11月13日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五项“【可以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五)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管理制度,按规范和频次要求开展自行检测并保留原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传执行报告,并做好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