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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12-104783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17 10: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0号 当事人名称: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
文号: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0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0号 当事人名称: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

发布时间:2025-12-17 10:12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周颖坤      审核:范安能      终审:林贤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20254-10

当事人名称: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

法定代表人张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CQFTOM3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船房社区居委会西福路87

我局于202510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4页;制作时间:20251022日、202510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维修场所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5页;拍摄时间:20251022日、202510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制作时间:2025102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提供时间:20251022日;提供单位: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证明内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共2页;提供时间:20251022日;提供单位: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证明内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1页;提供时间:20251022日;提供单位: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证明内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法定代表人张X授权委托张X文为合法代理人;

七、张X文身份证复印件11页:提供时间:20251022日;提供单位: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证明内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张X文身份证明;

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3页;制作时间:202510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九、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共4页;打印时间:20251030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法定代表人张沛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50万元,职工3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十、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1页;打印时间:20251030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西山区心辰汽车维修服务店属于小微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话:0871-68220171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兴苑新居2号楼1110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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