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1号 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1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LJJF91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社区居委会日新中路260号
2025年10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机动车修理厂维修车间内临时贮存有维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弃包装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及时统一收集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2日、10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修理厂维修车间内临时贮存有维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弃包装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及时统一收集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的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14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2日、10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修理厂维修车间内临时贮存有维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弃包装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及时统一收集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东授权委托陈X为合法代理人。
七、陈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陈X身份证明。
八、危险废物委托收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广莱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并签订了协议。
九、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修理厂维修车间内临时贮存有维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弃包装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及时统一收集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雄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270万元,职工11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的规定。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并于2025年10月22日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内部台账登记和转移联单登记制度,按规范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禁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做到专人专管。
(三)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