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农罚〔 2025 〕 7 号)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5 〕 7 号
当事人: 邓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CGXX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邓XX
身份证件号码: 362XXXXXXXXXXXXXX17
你(单位)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3日,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你单位经营兽药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营商环境投诉平台投诉件,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于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至店内进行核查。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XX超市(西山店)实为西山区XXXXX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112MACGXXXXX,经营者为邓XX,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为2023年05月15日,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XXXX。并在货架A65-3和A66-3上发现艾力德犬冠筛查用品4整盒(20支/盒)、31单支共计111支;犬细筛查用品3整盒(20支/盒)、8单支共计68支;犬瘟筛查用品2整盒(20支/盒)、17单支共计57支;猫瘟筛查用品1整盒(20支/盒)、3单支共计23支。随后调取网上(美团)销售记录,该店存在销售销售艾力德宠物试纸(犬瘟细小弓形虫猫瘟测试纸犬瘟CDV细小CPV检测板)的行为。
后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进行了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的确认,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就全部下架并关闭销售平台,停止销售。2025年11月1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工作人员再次到西山区XXXXXX店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该店进货单,销售单等单据凭证。经查,西山区XXXXX店在电商平台(拼多多)购买了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2盒(20支/盒),艾力德犬瘟筛查用品3盒(20支/盒),艾力德犬细筛查用品4盒(20支/盒),艾力德犬冠筛查用品6盒(20支/盒),货值总计4264.8元。该店销售的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销售了17支收入214.2元,艾力德犬瘟筛查用品销售了3支收入41.4元,艾力德犬细筛查用品销售了12支收入115.92元,艾力德犬冠筛查用品销售了19支收入342元,共计713.52元。你对销售数量及收入表示无异议,并于2025年11月13日在《西山区XXXX店商品(兽药)销售明细》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50813XXXXXXXX)(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页);
3.现场勘验照片(1份)
4.当事人邓XX《询问笔录》(4页);
5.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
6.现场照片(一份);
7.《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
8.扣押现场笔录(2页);
9.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延期审批表)(一份);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一份);
11.进货单(6页);
12.西山区XXXXXX店商品(兽药)销售明细(一份);
13.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营业执照(1份);
15.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1份)。
经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8日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你对调查结果供认不讳,并无异议。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你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基于你的违法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目前为止,所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 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及所附证据材料,综合考量故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艾力德犬冠筛查用品4整盒(20支/盒)、散装31单支,共计111支;犬细筛查用品3整盒(20支/盒)、散装8单支,共计68支;犬瘟筛查用品2整盒(20支/盒)、散装17单,支共计57支;猫瘟筛查用品1整盒(20支/盒)、散装3单,支共计23支;
3.没收违法所得713.52元(柒佰壹拾叁元伍角贰分);
4.免于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