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5号 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D2PD450P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蓝光昆仑中心2楼207、208、209、210、211室
2025年10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项目建成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未按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范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牌;一体化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台账和投药记录不全,有缺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建成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未按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范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牌。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建成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未按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范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牌进行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委托人在公司身份。
七、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与被调查的关系。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从业资质。
九、现场检查照片5份。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
十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二、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十三、关于昆明诺亚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的复函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你单位上述1.“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2.“医废暂存间未规范粘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二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第六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并于2025年10月28日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三)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一体化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台账和投药记录填写。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