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农罚〔 2025 〕 6 号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5 〕 6 号
当事人: 杨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XX小区X栋X单元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2XXXXXXXXXXXX334
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XXXXXXXXXXXXMXH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XX
身份证件号码: 533XXXXXXXXXXXX020
当事人 杨XX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杨XX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7月17日上午9:00,投诉人王XX至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投诉,反映其于7月14日携宠物犬至位于昆明市西山区XXXXXX的XXXX诊所接受治疗,治疗后该犬于2025年7月16日死亡。投诉人对该诊所相关证照资质及诊疗行为合规性存有异议,请求主管部门依法核查该机构证照是否齐全、诊疗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我局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于2025年7月17日上午9:30同投诉人一起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为犬只进行诊疗的执业兽医师为杨XX,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01XXXXXXX011,通过《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执业兽医师杨XX的备案信息;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经营者(负责人)为唐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XXXXXXXXXXXXMXH。经初步核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025年8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杨XX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询问笔录及处方笺等证据材料,你(单位)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你(单位)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执业兽医杨XX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机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查:一是当事人杨XX在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在《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杨XX共开具诊疗处方单22单,违法所得5385.00元(大写:伍仟叁佰捌拾伍元整)人民币。2025年8月8日至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杨XX涉案期间的开具的处方笺及违法所得进行了认真梳理核对,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杨XX对已核查认定的处方笺及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对核查认定结果表示无异议。
二是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XXXXXXXXXXXMXH)及《动物诊疗许可证》(动诊证20XXXX第XX号),确实存在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执业兽医杨XX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唐XX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唐XX对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执业兽医杨XX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王XX投诉昆悦宠物诊所的调查情况(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页);
3.当事人杨XX《询问笔录》(4页);
4.《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封决定书》(1份);
5.《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扣押笔录》(1份);
6.《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封处理决定书》(1份);
7.《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
8.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涉案处方笺(照片22份);
9.聊天记录(1份);
10.昆悦宠物诊所处方笺及收款记录复印件(1份);
11.当事人杨XX身份证及《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12.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3.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经营者(负责人)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15.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执业兽医师杨XX开具的诊疗处方笺及收费明细统计表(1份);
16.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经营者(负责人)唐XX《询问笔录》(6页);
17.投诉人犬只处方笺(4页);
18.执业兽医师唐XX《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9.关于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处方及收款差异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
20.当事人杨XX补充询问笔录(1份);
21.执业兽医师唐XX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1份)。
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告〔2025〕X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经本机关2025年8月7日现场勘验和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17日、2025年10月16日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你(单位)对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及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立即停止进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师杨XX已于2025年7月29日按要求完成执业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及所附证据材料,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5358.00元(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人民币;
3.对当事人杨XX并处3000.00元(叁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4.对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XXXX诊所处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0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