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4-9号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81010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箐
2025年7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及5月15日,我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覆土进行执法检测,随机对项目生态修复区2个点位覆土进行取样检测。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YCHC2500305和YCHC2500490的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覆土中污染物总砷和铜的含量均超过《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表4.1-6《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中砷的最高风险筛选值(40mg/kg),铜的最高风险筛选值(100mg/kg)。综上调查,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外购覆土中污染物总砷和铜的含量均超过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规定的最高风险筛选值,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3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15日、2025年7月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外购覆土现场取样情况、执法监测结果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5年4月11日、5月15日、7月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取样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3日、8月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的两名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为合法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李X华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华身份证明;
六、当事人曹X明和普X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曹X明和普X辉身份证明;
七、关于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外购耕植土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要求;
八、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第4页载明“复绿覆土来源:外购红壤熟土和腐殖土。复绿覆土控制要求: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要求。”第44页载明“外购土壤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限值详见表4.1-6”即砷的最高风险筛选值(40mg/kg),铜的最高风险筛选值(100mg/kg);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曹X明和普X辉为合法代理人;
十、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兴中宝生态修复区绿化覆土问题整改方案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
十一、编号为YCHC2500305和YCHC2500490的检测报告原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2日;提供单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报告编号YCHC2500305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样品编号YCHC2500305T0101的覆土中污染物总砷含量为74.8mg/kg、铜含量为254mg/kg;报告编号为YCHC2500490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样品编号YCHC2500490T0101的覆土中污染物总砷含量为41.1mg/kg、铜含量为244mg/kg;
十二、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将编号为YCHC2500490和YCHC2500305检测报告结果书面告知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
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外购覆土中污染物总砷和铜的含量均超过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规定的最高风险筛选值,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四、“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
十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地点属于西山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和西山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十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17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代理人曹X明介绍,2024年营业额约7亿元人民币,职工约48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中型企业;
十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阶段验收)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于2022年2月26日完成阶段性工程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你单位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制定《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兴中宝生态修复区绿化覆土问题整改方案》,签订土壤采购运输合同,并于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18日、2025年8月21日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质量监测,检测结果均满足最高风险筛选值要求;2.对原已复绿的区域覆土,同新购置的3712.88吨土壤进行拌合,经拌合后检测结果均满足最高风险筛选值要求;3.根据环评要求,对复绿区顶部按照“两布一膜”的要求重新覆膜,委托第三方开展“两布一膜”气密性和防水性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再将检测合格的土壤重新覆盖,并播撒草籽和灌木籽;4.由于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的销售产值连续受挫,营业水平持续下降,同时近年来我公司在环保问题整改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导致企业的生存岌岌可危,为保障公司员工及本公司能够正常核发,我公司已进行了多次抵押贷款,财务情况十分紧张,特申请贵局给予减免或减轻行政处罚罚款。
综合你单位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你单位检查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复绿区顶部采取“两布一膜”重新覆膜并委托第三方检测符合要求,对原复绿的区域红土进行全面清理并采购经检测合格的红土与原覆土拌合,拌合后检测合格进行重新覆土并播撒草籽和灌木籽,对你单位配合整改予以认可;二、你单位2025年6月25日提供的《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兴中宝生态修复区绿化覆土问题整改方案》重新覆土覆膜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2025年7月1日提供的《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兴中宝生态修复区绿化覆土问题整改方案》重新覆土覆膜在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至今未整改完成,对你单位整改进度和积极程度不予认可;三、你单位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因财务状况紧张、保障员工及公司正常核发、进行多次抵押贷款等客观原因,不能因此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7.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项目配套的辅助环保对策措施未建设、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尚未建成、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以上、5),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0+(1000000-200000)×〔(3.4-1)/4〕×(0.5+_0.18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825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82000元(贰拾捌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