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关于涉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的公告
赵发英(身份证号:532xxxxxxxxxxx1821):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西人社监理决字〔2025〕001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西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1号)的要求缴纳罚款。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8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文书号:西人社监催字〔2025〕第2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文光检 张黎明 联系电话:68158399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