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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10-102585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0-15 16:29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5 16:29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马锦康      审核:文光检      终审:章敬先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西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49号

当事人: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7GN20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6号书城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钱智源

2025年6月18日,我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的《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请行政处理建议书》,载明你公司存在没有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5xxxxxxxxxx0070)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提请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经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受理群众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投诉件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没有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5xxxxxxxxxx0070)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4年12月21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参保登记告知书》,要求你单位5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你单位拒收该文书。2025年2月10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再次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参保登记催告书》,要求你单位5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你单位拒收该文书。根据王元秋提交的《工资发放银行账户对账单》,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核定你单位自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应为王元秋(身份证号:3625xxxxxxxxxx0070)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6371.81元,其中单位部分应缴纳金额16320元,单位滞纳金11546.64元,个人应缴纳金额8160元,个人部分应缴纳利息金额345.17元。现你单位仍存在未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5xxxxxxxxxx0070)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投诉登记表;

2.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材料收取清单;

3. 社保经办送达地址确认书;

4. 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西劳人仲字(2024)1281号);

5. 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王元秋);

6. 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被申请人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

7. 营业执照(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表;

9. 身份证复印件(王元秋);

10.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登记告知书(西社保告字(2024)57号);

11. 邮寄送达退回单;

12.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登记催告书(西社保催字(2025)2号);

13. 邮寄送达退回单;

14. 工资发放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15. 工资发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16. 2022年2月至2024年7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单位于2025年8月28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5日内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5xxxxxxxxxx0070)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据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核定你单位自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应为王元秋(身份证号:3625xxxxxxxxxx0070)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6371.81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8号三楼邮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文光检       执法证件号:24-Z19239 电话:68158399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沿锦       执法证件号:24-Z19258 电话:68158396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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