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字〔2025〕154号)云南桦霜运输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字〔2025〕154号
当事人:云南桦霜运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QDPN317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16幢801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雨
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桦霜运输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桦霜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7月05日,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系统应用平台显示当事人连续3年(2021、2022和2023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到该公司在登记时留下的联系电话,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络员,电话号码为同一号码且无人接听,无法通过电话与企业取得联系;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桦霜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16幢801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该地址为住宅无人应答),通过住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第二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系统应用平台的《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2021年度至2023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截屏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与当事人登记电话联系的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2025年8月7日,本局分别通过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刊登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本案中,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破坏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国市监法[202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