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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9-10201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15 15:07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字〔2025〕211号)云南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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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字〔2025〕211号)云南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15 15:07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沈嬿琳      审核:唐福禄      终审:喻南琴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字2025211


当事人云南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36495481N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秋苑小区秋水台31幢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澜

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7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4日,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系统应用平台显示该公司连续对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和2024年7月10日因“云南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自动预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秋苑小区秋水台31幢2单元602室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11时26分与该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139****6528进行联系,该号码持有人称不认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澜。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第二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系统应用平台的《年度公示报告》打印件一组,证明当事人2023年度至2024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第三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系统应用平台的《经营异常名录查询》打印件一组,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第四组:《现场笔录》、《企业信息实地核查纪录表》、实地核查照片、本局执法人员电话通话截屏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及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及与当事人登记电话联系情况;

第五组: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图打印件一组,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2025872025年8月14日,本局分别通过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刊登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本案中,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国市监法[202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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