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至2027年底!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减半征收
延续至2027年底!
文化事业建设费
继续减半征收
前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支持文化宣传事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及云南省财政厅已正式发文明确(详见文末依据)。
2025年1月1日 -
2027年12月31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惠及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具体范围见下文)。
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部分,同样执行顶格减征50%的优惠力度!
对于2025年1月1日起至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符合本政策减免条件的费款,可抵减以后应缴费款或申请退还。
假设A公司(广告服务单位) 在2025年1月取得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万元。
计费销售额:
10万元
应缴费额计算:
100000元×3%=3000元
享受减征额:
3000元×50%=1500元
实际应缴额:
3000元-1500元=1500元
可见,A公司本月仅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500元,直接节省50%!
①中央政策:
明确延续,中央部分减半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归属地方收入的部分,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自主确定减征比例。
②云南政策:
积极响应,地方部分顶格减半
云南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样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即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了最大力度的优惠)。
③追溯执行时间点
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云南文件发布日期) 前已征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可按规定抵退。
政策主要惠及以下两类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
包括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服务”范围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商品、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涵盖: 广告代理、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②提供娱乐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
“娱乐服务”范围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场所及服务)。
①《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②《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14号)。
温馨提示
本次政策延续是助力文化企业轻装前行、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请符合条件的广告、娱乐服务提供者关注政策,确保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