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西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55号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西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55号
当事人:云南诺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4689333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世纪半岛四期财富广场C幢1单元14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鑫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的《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请行政处理建议书》,载明你公司存在没有为原职工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提请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经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受理群众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投诉件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没有为原职工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4年12月17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缴纳社会保险催告书》,要求你单位3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你单位拒收该文书。2025年4月2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再次将《缴纳社会保险催告书》留置送达于你单位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你单位逾期仍未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根据李泽能提交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明细清单》,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核定你单位自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应为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6893.45元,其中单位部分应缴纳金额23484.8元,单位滞纳金20386.09元,个人应缴纳金额11742.4元,个人部分应缴纳利息金额1280.6元。现你单位仍存在未为原职工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李泽能身份证复印件;
2、 李泽能来人来访登记表;
3、 云南诺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4、 你单位与李泽能《工资明细清单》《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
5、 《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西劳人仲字〔2024〕0434号);
6、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缴纳社会保险催告书》(西社保催字〔2024〕6号);
7、 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原职工李泽能(身份证号:5323XXXXXXXXXX031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告知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公示时间:2025年9月11日——2025年10月13日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8号三楼邮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文光检 执法证件号:24-Z19239 电话:68158399
劳动保障监察员:张黎明 执法证件号:24-Z19103 电话:68046912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