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5〕155号)云南茂料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西市监罚告〔2025〕155号
云南茂料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12日登记设立,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2022、2023年度报告,且通过企业登记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和住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4日,2024年7月10日因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5年5月13日,该企业未补报并公示(2021、2022、2023年)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登记卡片信息、案件调查电话记录、实地核查现场笔录、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告栏目”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5〕15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李冬辉 联系电话: 0871-68182568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办事处春雨路中缅时代大厦B座5楼马街市场监管所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