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5〕133号)
云南福孝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云南福孝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8日,因未在其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于2021年11月18日至--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云市监昆西异〔2021〕第05828号)。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应用平台显示该公司连续对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4年12月5日、12月17日、12月31日、2025年3月20日西苑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经对登记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隆花园一组团18幢1单元4层401号实地核查,该公司均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3月21日及3月24日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知:“该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相关事项变更。”,该号码持有人称:“云南福孝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从未开展过经营活动。”,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应用平台异常名录查询打印件一组,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况;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应用平台年度公示报告打印件一组,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情况;
西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通话及短信信息告知截屏打印件一组,证明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及告知情况;
当事人登记地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企业信息实地核查纪录表一组,实地核查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未在实际登记地址经营及执法人员实地检查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涉嫌构成连续两年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关于此案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国市监法[202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其实施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 邵新闯 联系电话: 0871-68171949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424号兴隆大厦4楼西苑市场监管所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