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8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8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X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3697483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兰都荟商业中心4栋401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3日,我局接到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52号片区D3地块二标、D4地块违法开展夜间施工的工作联系函》:“5月31日凌晨、6月2日凌晨,我局收到值班室电话反馈,52号片区D3地块二标、D4地块项目存在夜间施工噪音严重扰民,经确认投诉时间内均由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土方回填作业,该作业内容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抢修抢险及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我局也未出具过确需连续作业证明。在接到值班室电话后我局立即联系施工单位要求停止夜间违规施工行为,但多次连续制止后施工单位仍未立即停止作业,现函请贵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核处。”。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52号片区城中村D4地块改造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调查核实。对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行为案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记录;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视频截图2张。拍摄时间: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3日,证明内容: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2025年6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核实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主体;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被委托人周X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周X希身份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X斌委托周X希为授权代理人;
九、工作联系函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内容:2025年5月31日凌晨、6月2日凌晨夜间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西山区52号片区城中村D4地块改造项目渣土回填施工及现场处置情况;
十、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十一、昆明市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B-2-1片区;
十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提供单位: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十三、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西山区52号片区城中村D4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4-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
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X=N(10000)+(M(100000)-N(10000))×[(A(2.25)-1)/4]×(0.5+B(-0.375))×C(0.55)= 11933.59,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1933.59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二)5.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建议处1.1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确需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