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西 农不罚〔 2025 〕(李xx ) 2 号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不罚〔 2025 〕 2 号
当事人: 李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昆明市西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0112xxxxxxxxxx277
根据《昆明市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25年4月2日,西山区农业农村局对李xx种植的茼蒿抽样3公斤,样品编号为:SJKMXS25041xxx,并于当日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甲拌磷(包括甲拌磷和甲拌磷亚酸)、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等19项,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检验。根据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NY2501xxx)显示:李xx种植的茼蒿检测项目不合格,即毒死蜱农药含量为0.037(标准要求需≦0.0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李xx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李xx对结果确认,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5年4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到昆明市西山区xx街道xx社区xx村对李xx种植的茼蒿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查此次抽样检测的茼蒿种植面积约为150㎡,自2025年4月2日抽样检测以后就采取封闭管理,未进行过售卖和食用。执法人员于当日当场向当事人李xx送达《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责改〔2025〕6号),责令其对种植含毒死蜱超标的茼蒿立即铲除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2025年4月28下午由本机关执法人员监督指导李xx对本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茼蒿进行了铲除,并做好了无害化销毁处理。
2025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了询问笔录确认,李xx所种植的茼蒿自抽样送检以后就采取封闭管理,未进行过售卖和食用,当事人李xx对其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
3.《检验报告》(1份)
4.《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5.《西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种植业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有关事宜告知书》(1份)
6.《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当事人李xx《询问笔录》(1份)
9.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
10.现场销毁照片、视频(1份)
1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5年4月28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于2025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告〔2025〕6号)执法文书,当事人李xx在收到相关执法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案拟处罚意见提出相关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当事人李兰芳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李xx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及时整改,对所种植的本批次茼蒿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铲除销毁,且未进行过售卖,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故作出以上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 禁止在种植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