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刘义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88号城投商务楼
受托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山大队
负责人:马昂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809号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委托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山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委托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山大队负责开展昆明市西山区范围内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执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企业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道路运输行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道路运输行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道路运输行业有关的投诉、信访件(与行政审批相关的除外)处理工作,道路运输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道路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禁毒、扫黑除恶、反恐怖主义、防汛等专项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和各级交办的客运市场营运管理、道路运输行业数据统计、企业走访、普查等其它工作任务。所有委托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设置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通知》(昆编〔2023〕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双方的权力与责任
(一)委托方权力与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为受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托方权力与责任
1.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委托事项相关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委托事项相关工作每个月开展情况于次月3日前提交委托单位。
2.受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的行政行为等无效,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如因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3.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日常监管,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4.受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委托期为1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将本委托书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者终止委托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由委托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一份。
(三)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
受托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山大队
委托日期: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