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农罚〔2025〕 3 号)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2025〕 3 号
当事人: 杨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昆明市西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0112XXXXX
当事人 杨XX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农通〔2024〕12号)要求,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16日在 昆明市西山区XXX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2025年2月25日检验报告显示:你所种植的草莓(妙七草莓)抽样单编号:XSJD25012017,检验结果为:“烯酰吗啉”检测结果:0.76mg/kg,标准指标需≦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你对检验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的草莓种植大棚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于2025年4月1日对你进行了现场笔录确认,你所种植的草莓自2025年1月16日抽样检测以后就采取封闭管理,未进行过售卖和食用。你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接受处罚。
经查:你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1份)
2.《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页)
3.《检验报告》(1份)
4.《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
5.《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当事人杨XX《询问笔录》(1份)
8.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
9.现场销毁照片、视频(1份)
10.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5年3月27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告〔2025〕3号)执法文书,你在收到相关执法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案拟处罚意见提出相关杨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你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鉴于你属于初次违法,能够配合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和主动销毁有毒有害农产品,该批次草莓自抽样送检以后就采取封闭管理,也未进行过售卖和食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
2. 处100.00元(壹佰元整)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