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www.kmxs.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6516-202506-10004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6-25 17:03
名 称: 关于《云南海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的更正说明公告
文号: 关键字:

关于《云南海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的更正说明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5 17:03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朱志清      审核:仲雨胜      终审:廖勇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对《云南海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海管20257号)中有关内容进行更正:

1.海管20257”更正为“海管规〔20251号”;

2.3页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业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向园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废)水的生产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收取的费用。污水处理费用专项用于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支出。”更正为“规定所称工业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向《规定》明确收费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

3.3页第七条“污水处理单位受纳排污单位污(废)水后,必须按照《污水处理协议书》及时接纳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后排放。”更正为“污水处理单位受纳排污单位污(废)水后,必须按照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污水厂运行管理合同书约定内容及时接纳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后排放。

4.4页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超出《污水处理协议书》约定水质标准排放污水的排污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件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更正为“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件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4页第十条“各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安装污水流量计量装置;有关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未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和排污量报告,第三方检测频次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园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督和核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污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差异化收费的依据。”更正为“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至少5年,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含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数据),污水排放量优先参照污水计量装置进行核算;简化管理企业应履行排污信息申报义务,定期填报排放数据;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实时上传数据,监测结果直接用于排污量核算;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环保税查验后,污水核算量可视为污水量排放量。园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督和核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污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差异化收费的依据。”

6.5页第十一条“所有污染物均符合1类标准的,则按1类标准收费,若任一污染物超出1类标准的,则按最高超标项对应的类别收费,污染物浓度达到4类的,由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内确定允许排放的限值,实行“一企一策”协商议定收费标准。”更正为“所有污染物符合1类标准,则按1类标准收费若任一污染物超出1类标准,则按最高超标项对应的类别收费污染物浓度达到4类的,由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委会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排放限值,实行一企一策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7.5页第十二条“对于污染物种类、浓度超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的排放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1.暂停污水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2.相关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自行安装或完善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后的污水水质须达到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经由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委会委托的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确认符合《污水处理协议书》约定纳管标准后,方可恢复污水排放。”更正为“对于污染物排放指标超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置相关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自行安装或完善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后的污水水质须达到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经由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委会委托的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确认符合《污水处理协议书》约定纳管标准后,方可恢复污水排放。

特此说明。

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625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关于《云南海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的更正说明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1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5301120004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邮政编码:650188 电话:68212345 备案号:滇ICP备19011656号-1

微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