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环催〔2025〕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环催〔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曲靖市沾益区益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5746914610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花山迤堵一村
你单位于2019年开始在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轻依兰集团后门约6亩场地内从事煤焦炭贮存集运筛分加工生产经营项目输送带未密闭、物料未覆盖和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取得环评批复和未完成环保设施验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4-11号),对你单位罚款¥:229000.00元(贰拾贰万玖仟元整),并于2024年4月28日送达你单位。【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同意你单位延期至2025年3月30日前缴纳完毕,分四期缴纳罚款。
第一期至2024年6月30日前缴纳罚款50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19日缴纳50000.00元;
第二期至2024年9月30日前缴纳罚款50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24年10月8日缴纳56000.00元;
第三期至2024年12月30日前缴纳罚款50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24年12月19日缴纳50000.00元;
第四期至2025年3月30日前缴纳罚款79000.00元,由于第二期罚款多缴纳6000.00元,抵扣后第四期缴纳罚款为73000.00元,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开具缴款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缴纳73000.00元。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逾期未缴纳第四期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73000.00元(柒万叁仟元整);
2.加处罚款人民币73000.00元(柒万叁仟元整)。
3.以上两项共计缴纳罚款人民币146000.00元(拾肆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还怿 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