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书送达公示公告
李绍春:
李绍春为昆明祥硕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山区海口祥硕石场于2018年底关停并全面转入生态修复阶段,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滇池流域和西山重点保护区域采石采砂点关停和治理修复的通知》(昆政办〔2017〕88号)要求,原矿业权人(李绍春)为治理修复主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滇池流域和西山重点保护区域采石采砂点关停和治理修复的通知》(昆政办〔2017〕88号)要求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并在1年内基本完成修复治理。
2021年11月22日通过的区级联审联批《昆明市西山区昆明祥硕砂石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但贵单位一直未完成修复,现作出要求你单位于 2025年5月31日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决定。
因期间内多次拨打你的联系电话,均未能接通;邮寄送达文书未接收,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向你公告送达《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决定书》(西自然资决〔2025〕2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193号701室)领取行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相关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决定书》(西自然资决〔2025〕2号)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229292
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西自然资决〔2025〕2号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决定书(李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