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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05-99175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5-20 14:16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xx)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xx)

发布时间:2025-05-20 14:1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贾东申      审核:邓正学      终审:张新强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5 1

当事人:   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昆明市西山区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0xxxxxxx7  

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25日,我局接到平台投诉及举报,投诉人反映:本人于2025120日至124日在昆明xxxx分院为猫咪办理住院治疗。医院在未查明贫血及炎症根本原因、且血常规指标未达必须输血的临床标准情况下,屡次推销输血,而非针对病因进行有效治疗。同时,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处方笺及病例记录,存在医疗记录造假嫌疑;强行进行鼻饲操作,可能导致病情恶化;并在猫咪死亡后推卸责任,将死亡归咎于本人未同意输血。此外,该医院还存在违规使用人用药、执业兽医数量不足、污水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合规等问题。

接件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27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xxxx商铺,你为当日坐诊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0xxxxxx,执业单位为昆明xxxx分院(以下简称“该动物医院”)

就投诉人反映的四个问题,经过现场调查核实:一是动物医院药房内所存放的盐酸肾上腺素、硫酸阿托品、葡萄糖酸钙均为兽用,在现场未发现该动物医院内有人用药品,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违规使用人用药问题。二是动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为:杨xx、朱xx、李xx,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已备案执业兽医师轮班坐诊,暂未发现动物医院存在挂证执业兽医和执业兽医数量不足问题。三是动物医院提供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下发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昆明xxxxx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西环管发〔202210号)文件,且该动物医院内也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同时该动物医院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已同xxxx环保公司签订委托处理合同,该动物医院内也设立了单独的医疗废弃物处置间,在医疗废弃物转移前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存在污水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合规问题。四是动物医院使用的处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所要求的兽医处方,处方都为电子处方,每日电子处方都使用微信照片发给宠物主人,暂未发现动物医院存在医疗记录造假问题,确实存在执业兽医师xx(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0xxxxx)签名不规范、发药人处未填写(空白)、药品规格填写不完备问题。

20252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213日进行现场勘验,于2025217日对进行询问笔录,经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确认:2025120日至2025124日所开具的电子病历医生签名处均填写为杨医生、发药人处未填写(空白)、处方笺中药品规格填写不完备,不符合病历填写规范。

经查 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交办单》(20250xxxx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当事人杨xx《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杨xx身份证照片(1份);

5.《营业执照》(1份);

6.《动物诊疗许可证》(1份);

7.当事人杨xx《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8.xxxxx分院门诊病历单(1份);

9.xxxxx分院处方笺(3页);

10.xxxx分院在事发后本机关调查核实前开具的处方笺、病历单;

11.xxxx分院整改后开具的门诊病历单;

12.xxxx分院整改后开具的处方笺。

 本机关于2025217日向你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于2025428向你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告〔2025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经本机关2025213日现场勘验2025217日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你对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按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之规定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且已主动改正并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

2.  1000.00元(壹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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