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xx)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罚〔 2025 〕 1 号
当事人: 杨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昆明市西山区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0xxxxxxx7
你 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5日,我局接到平台投诉及举报,投诉人反映:本人于202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在昆明xxxx分院为猫咪办理住院治疗。医院在未查明贫血及炎症根本原因、且血常规指标未达必须输血的临床标准情况下,屡次推销输血,而非针对病因进行有效治疗。同时,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处方笺及病例记录,存在医疗记录造假嫌疑;强行进行鼻饲操作,可能导致病情恶化;并在猫咪死亡后推卸责任,将死亡归咎于本人未同意输血。此外,该医院还存在违规使用人用药、执业兽医数量不足、污水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合规等问题。
接件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7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xxxx商铺,你为当日坐诊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0xxxxxx),执业单位为昆明xxxx分院(以下简称“该动物医院”)。
就投诉人反映的四个问题,经过现场调查核实:一是在该动物医院药房内所存放的盐酸肾上腺素、硫酸阿托品、葡萄糖酸钙均为兽用,在现场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内有人用药品,也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违规使用人用药问题。二是该动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为:杨xx、朱xx、李xx,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已备案执业兽医师轮班坐诊,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存在“挂证”执业兽医和执业兽医数量不足问题。三是该动物医院提供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下发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昆明xxxxx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西环管发〔2022〕10号)文件,且该动物医院内也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同时该动物医院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已同xxxx环保公司签订委托处理合同,该动物医院内也设立了单独的医疗废弃物处置间,在医疗废弃物转移前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存在污水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合规问题。四是该动物医院使用的处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所要求的兽医处方,处方都为电子处方,每日电子处方都使用微信照片发给宠物主人,暂未发现该动物医院存在医疗记录造假问题,确实存在执业兽医师杨xx(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0xxxxx)签名不规范、发药人处未填写(空白)、药品规格填写不完备问题。
2025年2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3日进行现场勘验,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进行了询问笔录,经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确认:你在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所开具的电子病历医生签名处均填写为杨医生、发药人处未填写(空白)、处方笺中药品规格填写不完备,不符合病历填写规范。
经查 你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交办单》(单号:20250xxxx)(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当事人杨xx《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杨xx身份证照片(1份);
5.《营业执照》(1份);
6.《动物诊疗许可证》(1份);
7.当事人杨xx《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8.xxxxx分院门诊病历单(1份);
9.xxxxx分院处方笺(3页);
10.xxxx分院在事发后本机关调查核实前开具的处方笺、病历单;
11.xxxx分院整改后开具的门诊病历单;
12.xxxx分院整改后开具的处方笺。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向你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于2025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告〔2025〕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经本机关2025年2月13日现场勘验和2025年2月17日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你对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按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你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之规定。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且已主动改正并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
2. 处1000.00元(壹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 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