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22682886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中宝社区三山箐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原料(过磷酸钙半成品)车间用塑料玻璃钢瓦进行了封闭,原料车间西侧有两处破损,现场有部分原料抛洒至厂区外道路,厂区内设置的一台雾炮未使用,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制作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7张共7页;拍摄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原料(过磷酸钙半成品)车间西侧破损有部分原料抛洒至厂区外道路,厂区内设置的一台雾炮未使用,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制作时间:2025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浦恩宇进行调查询问,证明该公司原料(过磷酸钙半成品)车间西侧破损有部分原料抛洒至厂区外道路,厂区内设置的一台雾炮未使用,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浦恩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浦恩宇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信聪授权委托浦恩宇作为合法代理人;
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共4页;制作时间:2025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责令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改正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
九、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共7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经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查询,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海口产业园区(东经:102.53912329674、北纬:24.772660636902),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云南海口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划分标准,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海口产业园区,属于工业区,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十、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1份2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为磷肥制造;
十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该公司有职工40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300人,符合小型企业标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4-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1),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2.125-1)/4〕×(0.5+-0.4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7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4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基础上减轻4%,最终行政处罚金额为2016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160元(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